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指出,“企業吸收合并”等7類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