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市場導向 規范市場行為
“2012中國建筑典型”大型調研典型問題匯總
來源:中國建設報 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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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繼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保證金、建造師三大問題探討后,本期我們對“2012中國建筑典型”大型調研期間重點討論的其他典型問題進行了匯總。同時,將于第十屆中國建筑企業高峰論壇期間對這些問題再做深入探討。
建筑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需要嚴格、規范的制度保障和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更有賴于建設主體各方的不斷努力,希望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引起各界對建筑業現狀的關注,為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鋪平道路。
關于規范建筑市場、健全法律法規
我國的建筑法規較為健全,且一直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但遺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規定不是非常明確,特別是對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方面尤為欠缺。另外,在調研中,還重點對招投標制度、行業壁壘與地方保護、規范勞務管理、規范項目經理行為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行為
關于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雖有一些明文規定,但也存在部分漏洞,致使出現一些危害市場環境的行為,而大部分的風險卻被轉嫁給了施工企業。一旦施工企業不能果斷采取措施規避、降低風險,則只能無奈吞下苦果。
1.建設單位肢解發包工程、指定工程分包單位。企業表示,經常出現一類情況,明明總承包單位資質范圍內有資質且有施工能力,相對來說有點“油水”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強行指定分包工程,降低了建筑行業本已十分微薄的利潤,同時,更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埋下了嚴重隱患,為日后正常施工帶來了諸多障礙。例如,某公司承建了一個小高層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僅4.6萬平方米,而甲方指定要求的分包工程則有:樁基工程和深基坑支護、消防工程、外墻裝飾工程、室內精裝修工程、單元門及鋁合金門窗、總布及景觀綠化工程等,如此大的分包群,總承包單位根本無法對甲方分包工程在質量、安全及進度等方面做極其微觀的管理,造成工程施工管理無序,甲乙雙方責任不清。直當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及工期出現問題時,甲方卻要乙方承擔責任。又如,在浙江某工地上,發生了一起幕墻裝飾工高處墜落死亡一人事故。此工程土建部分由浙江某施工企業總承包施工,幕墻部分則由業主另外招標分包給了其他企業,但一并納入到總包單位管理。當事故發生后,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向施工企業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暫扣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如果處罰生效,對公司的影響則無法估量。幸運的是,該公司危急應對措施及時。收到處罰告知書后,第一時間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了“申辯書”。最終因理由充分、證據確鑿,取消了對該公司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文件。一些地方上的公共建筑項目以信用保證金及圖紙押金等名義收取的投標保證金,達到招標控制價的10%,遠遠高于國家招投標管理條例規定的2%。帶資施工作為投標前的書面承諾,成為入圍投標單位的前提條件并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霸王條款”,如合同中強制規定,除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順延工期;工程量設計變更增加,一律不得順延工期;評不到省、市文明標準化工地每平方米處罰10~20元;評不到市級優秀工程處罰總造價的1%。施工期間,若發包方資金暫時不到位,兩個月內總承包方必須確保正常施工進度。
3.合同履約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建設單位一般要求施工單位以現金形式按合同價的5%~10%支付履約保證金,規定不計息,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定時間內歸還,這本已大大增加了施工單位的資金負擔和財務成本,而建設單位還從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所以當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時,追究其違約責任就非常困難。
如何改變各方主體市場地位不對等的現狀,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希望能出臺更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各方主體的行為,保證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